二审稿增加了“学龄前儿童”一章,整合了草案关于学龄前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同时增加和完善了相关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纳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幼儿园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和适应幼儿园生活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并妥善解决。
为了更好地加强幼儿园校园内及周边的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学龄前儿童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来源:新华社